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跨省販賣、運輸毒品,下線又層層加價販賣。4月23日,合肥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第一被告人被指控販賣、運輸冰毒2892克,其余7人共同受審。
第一被告人楊某林是安徽廣德人。今天,在法庭上,檢方指控,2018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楊某林攜帶500g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從江西省新干縣到合肥市進行販賣,在肥東縣一處裝飾公司附近,以210元/克的價格多次將冰毒販賣給被告人王某,合計280克。此后幾天,楊某林又以同樣的方式、價格,多次販賣給王某1040克冰毒。王某還支付了訂金,向楊某林預購冰毒。
4月3日,楊某林攜帶1500g冰毒來到合肥市,與王某聯系好,準備再次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偵查人員在楊某林駕駛的轎車內,查獲兩包白色晶體狀毒品疑似物,共計1482g。經鑒定,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王某一共從楊某林手中購得1849g冰毒,然后,在合肥市販賣給李某某、王某2等人。而李某某從王某處購進的40g冰毒,又以400元每克的價格販賣給李某、代某等人。李某、代某、王某、滕某某、陳某某在拿到冰毒后,又加價出售。
此外,被告人嚴某某、代某還為其它吸毒者提供場所。
2018年4月3日至17日,楊某林等7人分別被抓獲,6月21日,王某2被抓獲歸案。
檢方認為,被告人楊某林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運輸,共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892克,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責。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代某、王某2、滕某某、陳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被告人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849克,李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40克,代某販賣甲基苯丙胺3.49克,王某2販賣甲基苯丙胺1克,滕某某幫助王某2販賣甲基苯丙胺0.3克,陳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5克,上述各被告人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某、代某分別提供場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責。
由于案情復雜,該案未當庭宣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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