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合肥長豐縣一男子鄭某伙同易某,采取砸車窗的方式,在凌晨,隨機對路邊停放的車輛進行盜竊。日前,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兩男子分別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鄭某、易某經預謀后,竄至合肥市廬陽區固鎮路與嘉山路交口東邊,用路邊撿來的石頭將一輛越野車的車窗玻璃砸開,從車內盜竊一包半香煙和一把扳手,后易某用盜竊來的扳手將被害人謝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白色轎車的右后車窗玻璃砸破,鄭某進入車內,在車內發現一個黑色錢包,其將錢包內的現金1480元人民幣取出,將錢包扔在車前座上,后二人逃離現場。2018年10月30日凌晨0時許,兩人再次來到合肥市廬陽區固鎮路與嘉山路交口東邊,易某使用扳手砸破被害人甄某停放在固鎮路與嘉山路交口東鐵路橋邊的黑色越野車主駕駛車窗玻璃,鄭某進入車內將放在車內儲物盒內的一個錢包和一部金色蘋果6Plus(經認定價值人民幣1560元)手機盜走,錢包內有現金245元。
后被告人鄭某、易某又在路邊將被害人李某的一輛寶馬MINI轎車車窗玻璃砸破,進入車內,但未竊得財物。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鄭某、易某分別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共同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3285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鄭某、易某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他人財物,造成其他財務損毀的,可酌情從嚴懲處。被告人鄭某、易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案發后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并預交罰金,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并無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判決被告人鄭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易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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