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巢湖市一名97年小伙應聘至一家快遞企業負責臨時分揀員工作,竟然從包裹中盜竊財物。日前,合肥市高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七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被招聘并派遣至合肥市經開區一家快遞公司,負責臨時分揀員工作時,秘密竊取該公司包裹內的財物,共計價值14560元。
其中,2018年4月29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在快遞公司陸運裝車線合肥至武漢裝車卡位工作時,發現一個裝有手機的包裹,便乘人不備將包裹碰掉,順勢踢進車廂內,竊得包裹內華為榮耀V10手機一部,并藏匿于自己停放在公司外非機動車棚內的電動車坐墊儲物盒內,后予以出售。
還有一次,2018年5月6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甲趁裝車線員工工作休息期間,潛入快遞公司陸運裝車線合肥至深圳裝車卡位快遞運輸車內,竊得包裹內的蘋果牌手機一部、小米牌手機一部、華為牌nove2s手機一部以及和赫柏林牌(1643/14型)手表一塊,并藏匿于自己停放在公司外非機動車棚內的電動車坐墊儲物盒內。后被公司主管當場發現并報警,民警趕至現場將王某甲帶回調查。
經合肥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被盜物品合計價值145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456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主動賠償了被害單位損失并得到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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