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合肥晚報訊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標后,不履行合同義務怎么辦?12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為標后履約念好“緊箍咒”。
近年來,合肥市創新監管方式,建立了標后巡查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大對履約不良企業的處理力度,對促進企業誠信履約、推動政府投資項目順利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市場主體魚龍混雜,標后履約責任認定困難,監督管理不夠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項目推進速度。因而,《暫行辦法》在項目單位履行職責、中標后違規行為、監督管理重點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其中,項目單位與競得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園、房產等行業主管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項目履約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標后履約信息納入本行業信用管理體系。
《暫行辦法》規定,項目單位在標后監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與競得人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依據未備案合同支付合同款項;擅自更換主要設備、材料、貨物及關鍵崗位人員;不按規定追究競得人違約責任;故意隱瞞競得人違約和違法違規行為;插手項目轉包、轉租、轉讓、違法分包;違規指定材料、設備、貨物、勞務等供應商;擅自減免租金、轉讓金,或不按規定收取租金;擅自改變招標文件約定的履約保證形式。
在標后監管上,《暫行辦法》劃定了明確的重點內容。例如,工程施工類項目的監管重點包括:關鍵崗位人員與投標承諾是否一致,是否按規定到崗履職;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偷工減料、拖延工期、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情形;是否執行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規定等。
對履約不良的企業,相關部門將亮出“聯合懲戒”的殺手锏。按照規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將與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園、房產等行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建立標后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開展聯合懲戒,推動監管信息在招投標活動中運用。
(合肥晚報 ZAKER合肥記者 羅敏)
原標題:政府投資項目標后履約將有“緊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