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江淮晨報報道,合肥市一小學生在操場玩耍時,不慎被球網(wǎng)絆倒,頭撞門柱受傷,受傷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法院判決此案,認為學校操場存在安全隱患,以及校方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判決學校賠償8成損失。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靜(化名)是合肥市一所小學的在校學生,2016年9月2日上午,小靜在操場與同學玩耍時,不慎被校足球場中掛著的足球網(wǎng)絆倒,從而導致頭撞到足球場門柱上而受傷。
受傷后小靜被同學扶到教室,最后一節(jié)課時突然嘔吐,中午放學時小靜家長來接她,發(fā)現(xiàn)她狀態(tài)不對,將小靜送往醫(yī)院治療。醫(yī)院記錄記載,小靜系“摔倒致傷頭部3小時”入院,診斷為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失等癥狀。
去年8月24日,因為與學校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小靜起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法院近日對此案進行判決。
法院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小靜受傷的事實表明,學校足球場存在著安全隱患,與小靜摔倒受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學校沒有注意到這一不安全因素,在管理工作上存在疏漏。同時,小靜摔倒受傷3小時后才由家長送往醫(yī)院,表明學校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
因小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學習期間也應當注意自身安全,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法院判決學校對小靜的經濟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于學校已為學生投保,該款項由保險公司在校方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記者 周勇)
原標題:合肥一小學生在校受傷 校方被判賠8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