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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0月15日下午,鳳陽法院對被告人顧某建等25人涉黑案件一審宣判,該案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鳳陽法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案件。
顧某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顧某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其他被告人顧某、夏某豪等22名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者依法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依法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某建、顧某柱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較多,層次分明,組織結構嚴密,在顧某建、顧某柱的統一策劃、組織、領導下,形成了穩定的犯罪組織。為壟斷淮河臨淮關鎮至黃灣鄉河段采砂行業,顧某建憑借村主任身份及顧某柱的社會影響力,組織、領導吳某、葉某周、金某等人,蒙蔽雇傭其他村民,以保護村土地不被采砂破壞為由,運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聚集多人持械聚眾斗毆;持兇器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威脅、恐嚇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非法采礦,情節特別嚴重。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顧某建、顧某柱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最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