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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3月13日從霍山縣人民政府網發布的、來源于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聽證公告(霍市企聽字(2019)1號),該公告涉及霍山縣正朋建材有限公司等144戶企業。
據悉,由霍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的當事人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一案,已經該局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及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將該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截止2018年6月30日,當事人連續兩個年度未參加企業年報,經該局2018年11月14日在霍山縣人民政府網站刊登公告督促當事人限期年報,至案發時止仍未履行法定義務。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公司法》第211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7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22條“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0條第二款“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等,屬于違法行為。
依據《公司法》第211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7條、第79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9條第一款(三)、第34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0條第二款等的規定,該局將依法吊銷當事人企業營業執照,其債權債務由股東組織清算、分支機構由其法人單位負責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上述企業擬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辯意見和要求舉行聽證的,可自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局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 肖與生 聯系電話:5031105
聯系人: 倪 華 聯系電話:5031105
霍政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