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安在線—蚌埠新聞網報道,2018年7月26日,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對王金芝等24名被告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王金芝等2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滕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處被告人雍華成等12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處被告人朱春艷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朱田田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該院同時判決,對查獲的相關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初開始,被告人王金芝等24人根據“全能神”邪教組織海外區(qū)指令要求,陸續(xù)從淮南、滁州、宿州等地來到蚌埠,分別在市內多個居民小區(qū)租賃房屋,設立“接待家”,專門從事“全能神”邪教視頻拍攝活動。公安機關從案發(fā)現場繳獲攝像機3臺、照相機8臺、筆記本電腦22臺、移動硬盤11個、存儲介質18個,手機26部、護照9本、現金4萬余元,警服等用于拍攝的服裝及擴音器、照明燈、反光板、三腳架、地軌等攝像專用器材一套、各類紙質“全能神”邪教資料。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金芝等24名被告人進行“全能神”邪教活動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