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5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案件審判詳情,引發關注。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僅與丈夫的姐夫同居,竟然還在離婚時要求丈夫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費。最終,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妻子賠償丈夫精神損失費5萬元。
據了解,2001年,李某(女)與賴某(男)自由戀愛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育有一子。結婚初期雙方夫妻感情尚好。
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務工,賴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離多。李某外出務工期間,曾與賴某的姐夫非法同居數月。發現妻子婚內出軌后,賴某多次與李某溝通聯系,希望能調解雙方矛盾,未果。
自2019年起,李某拒絕與賴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李某以夫妻雙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起訴離婚。
庭審中,賴某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6萬元。李某承認其婚內出軌的事實,但認為這是賴某不顧家庭責任,缺乏關心關愛所導致,并要求賴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關系忠實是維系健康婚姻關系的基石,原告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丈夫的姐夫非法同居生活數月,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破壞家庭和諧,損害被告感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石城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與賴某離婚,并判決李某賠償賴某精神損失費5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應當相互忠實,這不僅是道德上的約束,更是法律的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婚姻關系難以容忍的行為,不僅會破壞家庭和諧,傷及家庭成員,更是敗壞社會風氣的行為。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社會上形形色色的外部誘惑給婚姻關系帶來了潛在的風險,但夫妻相互忠實仍然是法律及社會道德所弘揚的社會價值。
若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即應當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重婚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蒙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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