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一“90后”民警在和賣淫女發生關系后還勒索對方,現已被批準逮捕。
澎湃新聞記者11月16日查詢發現,12309中國檢察網近日公布了一份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鐘檢一部刑訴〔2020〕535號):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811994********,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常州市**派出所民警,戶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寧區**小區**幢**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
該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強制猥褻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鐘樓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林杰、被害人宋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鐘樓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寫道,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晚,在本市鐘樓區**路**號樓**室內,與賣淫女宋某某發生性關系。嫖娼結束后,被告人方某某為勒索財物,向宋某某表明自己是警察,亮出警官證,以宋賣淫為由,要將其帶至公安機關處理進行威脅。宋某某向方某某求饒,并提出向方某某支付10000元以求不被處理。被告人方某某通過微信收取宋某某的10000元轉賬后,為尋求刺激,又要求被害人宋某某為其口交。案發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賠全部贓款,取得諒解。
檢方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包括:1.警官證照片;2.接處警登記表、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3.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4.證人陸某某、吳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被告人方某某、被害人宋某某的辨認筆錄;7.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
檢方在起訴書中表示,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檢方認為,被告人方某某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某以脅迫方法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在起訴書中表示,被告人方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方某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