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一男子因酒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后時隔數日又因醉駕被取保候審,但其仍不思悔改,短期內在取保期間再次醉駕。近日,太湖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危險駕駛案提起公訴,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經查,2024年11月2日23時左右,被告人錢某(化名)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行政處罰;同年11月23日1時左右,錢某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又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錢某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2.8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5年1月4日23時左右,錢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錢某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0.2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庭審中,被告人錢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其無證酒后駕車,因醉駕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思悔改,以身試法,多次無證酒后駕車,屬于從重處罰情節且不得適用緩刑,鑒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等情節,太湖縣人民法院依法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判決錢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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