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7月20日,亳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發布關于查處哄抬中藥材價格違法行為的通知。
通知稱:當前,受相關因素影響,部分領域出現價格異常波動。為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通知如下:
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
(一)經營者有下列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捏造生產、進貨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5.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6.捏造、散布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其他信息的。
(二)經營者有下列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圍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誠仍繼續囤積的;
2.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圍積的;
3.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誠仍繼續圍積的。
經營者存在前款規定情形,但能夠證明其行為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會議、約談、書面提醒等形式,公開告誡不得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誠程序,可以不再單獨告誡。
(三)經營者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的;
2.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的;
3.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顯高于”等,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意、商品種類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站合實際具體認定。
亳州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及時梳理投訴舉報線索,密切關注群眾反映問題。加強對重點區城、重點環節、重點商品的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對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例將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
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哄抬價格舉報電話:3035262。
舉報信箱地址:康美中藥城交易大廳四樓西電梯處。
大皖新聞記者 張洪金
編輯 許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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