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在網絡平臺發布不當信息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樸某刪除不當言論并公開向原告劉某道歉。
2022年8月,被告樸某在原告劉某發布的某平臺視頻下使用侮辱性字句評論。2023年11月,被告樸某在某平臺發布視頻,引用了原告劉某原創視頻中包含有劉某本人肖像的部分內容,同時附有侮辱性質的文字內容。樸某的此條視頻引多名網友點贊、評論和轉發。劉某認為樸某上述行為嚴重侵害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要求樸某停止侵害,并向其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樸某在劉某所發視頻中使用侮辱性字句評論,并且在其所發布的視頻中,用含有侮辱性的語言來指代劉某,并附有劉某本人視頻。樸某的上述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行為已經對劉某的肖像權及名譽權造成了損害,劉某有權要求樸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樸某刪除相關侵權的評論內容以及其視頻中有關劉某的內容,并判決樸某在其平臺賬號中向劉某賠禮道歉。
判決生效后,樸某及時履行,刪除了相關內容并賠禮道歉。法官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即使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依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丁萍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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