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路上撿到財物應該如何處置?近日,蕪湖市鏡湖區連續發生了兩起因丟失金手鏈引發的警情。巧合的是,兩起警情不僅相似度高,而且都是在同一位民警手中處理。當事人通過警方,都很快找到了“拾寶人”。但兩件事的結果卻大相徑庭,一位“拾寶人”最終將金手鏈還給了失主,另一位卻以“以為是假貨,不知道扔哪去了”拒絕歸還,被失主告上了法院。
游玩不慎丟失金手鏈 “拾寶人”最終物歸原主
4月26日上午,家住蕪湖市弋江區的谷先生和妻子開車來到蕪湖市鏡湖區青弋江邊的一處網紅打卡點拍照時,不慎將手上價值8600多元的金手鏈弄丟。4月30日下午,谷先生報警向警方求助。
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巡防大隊民警秦亞騰接警后,立即調取了周邊視頻監控,發現是一位騎電動車的男子從地上撿起金手鏈后離開了現場。
在確認了撿到金手鏈的男子身份后,秦亞騰立即電話與撿到金項鏈的男子趙某(化名)取得了聯系。但趙某卻表示“感覺金手鏈是假的,就隨手一扔,不知道放哪里去了,需要找一找。”
秦警官在隨后的一個半月時間里,多次打電話與趙某溝通。6月19日,趙某來到轄區派出所,在民警的見證下,將撿到的金手鏈還給了失主谷先生。“本來我也不抱有希望了,我妻子叫報警試一下,沒想到通過秦警官的努力,真的把金手鏈找了回來。”為了感謝秦警官認真負責的態度,6月21日,谷先生將一面“盡顯警威 辦案迅速”的錦旗送給了秦亞騰警官。
撿到金手鏈稱“扔了” “拾寶者”被失主告上法庭
無獨有偶,4月19日,秦亞騰處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當天,家住蕪湖市鏡湖區某小區的市民李女士,在小區門口一家水果店購買水果時,不慎將金手鏈遺失在了放水果的臺子上,等發現后返回尋找時,金手鏈已不翼而飛。
秦警官接警后,從調取的監控視頻中發現,一位60歲左右的大媽抱著小孫子購買水果時,撿走了金手鏈。在確認了“拾寶者”張大媽的身份后,秦警官來到張大媽家了解情況。張大媽向秦警官表示,拾到金手鏈后,她以為是假的,就隨手扔掉了。秦警官反復做了張大媽思想工作,也告知了其后果,但張大媽堅持稱已將金手鏈扔了,無法歸還。
失主李女士說,金手鏈是她過60歲生日時兒媳婦買的,對她意義重大。當時購買時花了8000多元,但現在金價漲得比較厲害,已經遠遠超出了當時的購買價格。
目前,李女士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目前正在訴前調解階段。
撿到他人財物拒不歸還或者將其扔掉涉嫌違法犯罪
律師張志飛表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從而構成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撿到財物,但是又將其扔掉,是否要承擔相關責任?張志飛律師告訴大皖新聞記者,《民法典》第316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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