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樓上漏水導致樓下房屋受損,損失由房東還是租客承擔?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樓上漏水導致樓下房屋受損的糾紛案。
陳女士一家外出游玩時,接到物業電話得知家中被水淹,趕回家中后發現是樓上房屋漏水所致。看著受損的家電和家具,陳女士找到樓上鄰居,得知屋內居住的是租客,隨即又聯系了房東。誰知房東及和租客互相推諉,都不愿承當賠償責任。無奈之下陳女士將房東及租客告上了法庭,要求雙方共同賠償。
在審理過程中,房東表示房屋已經出租,出租期間發生的問題應當由租客承擔。租客則表示漏水是水閥存在問題,自己沒有過錯,應當由房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 房東在房屋出租期間應確保屋內設施滿足日常生活需求、不存在漏水漏電等問題,房屋內水閥未見人為損壞痕跡,系水管接頭老化所致,房東對此有疏于管理的責任。在漏水時房客對房屋內設施亦負有合理使用、有效管理等責任,其未及時發現漏水并關閉水閥,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房東負主要責任,租客負次要責任。法院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且積極履行。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吉德珍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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