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不少商家為了吸引更多顧客,會在其經營場地建立兒童娛樂區,這也成了不少家長“遛娃”的好去處。不過,當孩子在兒童娛樂區玩耍打鬧時受了傷,責任應由誰承擔呢?大皖新聞記者4月23日上午了解到,舒城縣法院近日就依法審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判決原、被告三方按3:5:2的比例承擔法律責任。
2023年1月,7歲男孩小明隨父母來到舒城縣某休閑中心兒童娛樂區玩耍,小明和其他小朋友之間互扔海洋球后生氣鬧脾氣,后在進入蹦床區玩耍時,小明向小江等小朋友發火并伸手拽他們的衣服,小江抓住小明的肩膀轉圈,導致小明的左臉眉骨下方裂開2cm。經送醫治療,花去醫藥費2400余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在報警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小明媽媽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小江及其媽媽、某休閑中心共同賠償醫藥費、面部疤痕修復費用等各項損失7700余元。
在隨后的庭審中,原、被告三方各執一詞。
小明媽媽認為小明受傷系小江的行為導致,小江媽媽作為監護人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休閑中心未盡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承擔30%賠償責任。
被告小江媽媽認為,孩子作為未成年人,雙方監護人均未盡到看護責任,休閑中心設施也存在安全隱患,多方因素造成原告傷勢。
被告某休閑中心認為,工作人員在場已經提醒了禁止打鬧,家長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那么,原、被告三方的責任怎么承擔呢?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小明系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自在兒童區玩耍,與他人發生打鬧,向被告小江發火并拉扯其衣服被摔傷,原告及其監護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小江系未成年人,在脫離監護的情況下與原告發生打鬧致其摔傷,小江及其監護人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休閑中心作為安保義務人,雖在兒童區設置了警示標志,但未安排專門的安保人員,對事故的發生未盡到注意、阻止等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原、被告三方行為直接結合在一起,構成共同侵權,經核定原告各項損失為7200余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綜合考量判決三方按3:5:2的比例承擔法律責任,即原告小明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小江監護人承擔50%的責任,某休閑中心承擔20%的責任。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方芳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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