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3月28日,樅陽縣公安局經過實地走訪調查,嚴格完善審批程序,依法批準一名拘役罪犯回家申請。喚醒了刑法關于在押人員權益保障方面的“沉睡條款”,這在全省尚屬首例。
3月4日,朱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樅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后被交付至樅陽縣看守所服刑。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朱某有情緒波動,通過談心談話,獲悉朱某經營的企業近期急需辦理相關事宜,他擔心自己在服刑,企業經營會出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在民警告知后,朱某向看守所提出回家申請。樅陽縣公安局提請相關部門進行檢察監督,并對朱某的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悔罪態度、服刑表現、健康狀況等情況進行系統評估,同時組織警力進行實地走訪調查。3月28日,在完善相關審批程序后,樅陽縣公安局依法批準朱某回家申請。在朱某回家安排好企業經營相關事宜后,3月29日,他于規定時間內安全返回看守所繼續服刑。
朱某回到監區時說:“謝謝樅陽公安,讓我在服刑時沒有讓企業營生受到影響,接下來我會好好服刑,出來后一定遵紀守法!”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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