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員工張某在午餐時間離開公司回家,途中遇車禍身亡,認定工傷后,其所在單位某建材公司認為午餐時間回家系擅離工作崗位,拒賠而訴至法院。大皖新聞記者3月28日下午從法官處了解到,上述勞動爭議糾紛近日在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原告某建材公司賠償張某工亡待遇992000余元,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張某生前在原告某建材公司從事輔助性工作。2022年5月3日中午,張某從公司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與他人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各負事故同等責任。
其近親屬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依法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范圍,為工亡。原告某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書,經一審二審,均駁回了原告訴請。2023年6月,仲裁部門作出仲裁裁定書認定,張某因交通事故傷害死亡為工傷,其近親屬即本案兩被告張甲、張乙依法應當享受工亡待遇,某建材公司未為張某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一次性支付張某的工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992000余元。
原告某建材公司不服仲裁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公司為員工提供免費午餐,午餐時間屬上班時間,張某違反公司規定擅自離崗外出,不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請求判令公司無需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系原告員工,在公司午餐后,下班休息期間回家,是其人身自由權利的正當行使,并不受用人單位相關制度的約束。張某下班途中遇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依法認定為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且現已被依法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為工亡,兩被告作為其近親屬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是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由原告承擔支付被告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訴請,賠償張某工亡待遇計992000余元。
法官解釋說,就餐是員工的正常生活需求,用餐時間屬于下班休息時間,并不能因為用工單位提供就餐就認為屬于上班時間,對于就餐及休息安排,勞動者自身有決定權。本案中,張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事發下班時間以及回家途中,符合工傷認定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條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原告理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給予賠償。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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