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由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焦某某、張某某洗錢罪一案開庭宣判。該案系宜秀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線索并立案監督的案件,也是該院辦理的首例職務犯罪“自洗錢”案件。
2022年,宜秀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某縣政府程某某、劉某某受賄案,在同步審查涉案財物去向時,發現行賄人焦某某、張某某為取得一商業項目用地并享受土地出讓金溢價返還優惠政策,向程某某、劉某某行賄900萬元,后又應劉某某請求,通過簽署虛假投資協議、提供公司賬戶接收、轉出受賄款項等方式,幫助程某某、劉某某掩蓋受賄事實,以投資分紅名義將受賄款“洗白”為“合法”收益。承辦人敏銳地意識到這里面很可能隱藏著一起“自洗錢”案件。
發現線索后,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檢察院迅速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督促立案偵查。因案情復雜、涉案金額大,檢察機關同步提前介入,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圍繞洗錢罪構成要件,重點從主觀故意、資金流水等方面開展偵查取證,完善固定證據鏈條,查明焦某某、張某某洗錢犯罪事實。
案件起訴后,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焦某某、張某某因洗錢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宣判后,二人當庭表示服判。
檢察官說法:
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實施的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轉移資金,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191條洗錢罪作出重大調整,將“自洗錢”單獨規定為犯罪,即行為人自己實施上游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
洗錢犯罪不僅掩蓋了相關的上游犯罪,直接妨礙司法追究,同時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轉,助長和滋生貪污腐敗,甚至破壞國家經濟、政治和社會穩定。希望大家充分認識洗錢犯罪的危害,不輕易將個人證件、銀行卡轉借他人,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洗錢,如果發現個人或單位有洗錢行為,及時向司法部門舉報,讓“罪”與“贓”無處遁形。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通訊員 吳燕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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