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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人李某某依法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今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至舒城縣干汊河鎮七門堰村杭埠河水域,使用電捕魚設備捕獲泥鰍、黃鱔若干。4月11日晚,李某某再次至該水域,使用電捕魚設備捕撈餐條魚、鱖魚、“雞腿”魚若干,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清點,李某某捕撈漁獲物共計16.4公斤,另經檢測,李某某持有的捕魚設備實際輸出電壓為220-800V,超過國家額定標準。
舒城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李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積極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考慮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在庭前也以勞務代償的方式抵償了其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沒收全部作案工具。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吳玉林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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