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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據濉溪縣法院微信公眾號2月21日消息,近日,濉溪縣人民法院對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梁某受賄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與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原縣委書記劉某(另案處理)系遠方表親關系,2012年初兩人結識,之后梁某在霍邱縣從事瀝青等生意,劉某多次幫助其協調關系,兩人來往密切,梁某利用劉某的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40萬元。2015年底,兩人發展成為情人關系后,梁某利用劉某的職權,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招標代理等方面提供幫助,,自2015年至2021年,收受他人財物1037萬元及價值36.49萬元的別克GL8商務車一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和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在最后陳述中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深深的懊悔。
該案將擇期宣判。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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