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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據固鎮法院2月8日發布,近日,固鎮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合計9629.73元。
據悉,張某與李某系同事關系,兩人因瑣事發生糾紛,張某拿啤酒瓶將李某頭部砸傷。隨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腦震蕩、頭皮挫裂傷,住院治療10天,花費醫療費5698.63元。固鎮縣公安局對張某予以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400元整的行政處罰。李某要求張某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費用,雙方協商未果,李某遂訴至法院。法院會支持哪些訴求呢?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事實可以證明張某毆打李某致李某受傷,張某的行為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張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李某主張的醫療費,該院根據李某提供的病歷及醫藥費發票審定為5698.63元。
對李某主張的其他費用,該院依據李某的傷情,結合其住院治療情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14年發布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中的相關規定,酌定李某在本起事件中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住院伙食補助期均為李某在院用藥治療期間10天。本院分別按相應的標準予以計算,計算為營養費500元(10天×50元/天)、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00元(10天×50元/天)、護理費1722.8元(10天×172.28元/天)。對李某主張的誤工費,因李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該院酌定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工資117.83元計算,計算為1178.3元(10天×117.83元/天)。對李某主張的交通費,李某雖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但該院考慮就醫確需乘坐交通工具的事實,酌定支持30元。對李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其受傷輕微,該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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