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年來,施工道路未設安全警示標識引發交通事故的案件屢屢發生,許多情況下,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雙方或者多方都各執一詞。金寨縣曾發生過一起因警示標識脫落,未及時更換導致交通事故,那么,該案中該由誰負責賠償呢?12月18日下午,大皖新聞記者從金寨縣法院了解到,該案件已經有了結果。
大皖新聞記者從金寨縣法院了解到,該縣居民何某酒后駕駛摩托車在道路行駛途中,經過一段施工路段,但該路段未設置有效的反光警示標識,何某在駛入該施工路段后發生側翻,造成人員受傷、車輛受損。后該事故經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案涉施工路段的道路養護公司負事故次要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何某一紙訴狀將道路養護公司告上法庭。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在該案中,金寨縣某道路養護公司作為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施工路段中雖然設置了警示標識,但因警示標識脫落,未進行及時更換,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識,也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引發何某騎車摔倒受傷的事故,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何某酒后駕車也具有相當過錯,依法可減輕該縣某養護公司的責任。
為實現案結事了,該縣法院承辦人組織當事各方進行溝通協商與勸說疏導,充分闡釋法律法規和人情事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道路養護公司向何某支付賠償款4萬元。
法官提示說:為保障公共安全,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或將施工部分用圍欄隔離,以提醒過路的行人或車輛注意和繞行,如果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會承擔相應責任。駕駛員經過施工路段時,也應當穩駕慢行,時刻關注路況,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陳巧越
編輯 李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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