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2月12日上午,安慶市生態環境局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安慶市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EOD)試點項目工作推進情況的同時,還分別通報2023年安慶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十大”典型案例和安慶市、池州市和銅陵市三地機動車數據實現互聯互通典型案例。
據安慶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潘靜介紹,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環境治理模式,提升環保產業可持續發展能力,近年來,安慶市圍繞長江和大別山兩大生態屏障,探索“區域生態系統優化+特色產業鏈延伸與提檔升級”的生態環境導向開發模式,聚焦生物多樣性保護、長江岸線生態修復、鄉村生態振興、水環境綜合治理等,積極謀劃、儲備、申報EOD項目。
該市通過積極實施EOD(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試點項目開發,推動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雙贏”。截至目前,全市共申報實施EOD項目5個,數量位居全省第一,其中岳西縣項目列入生態環境部試點,其余4個為省試點,總投資近105億元。
為避免無關項目捆綁,安慶市通過推動公益性強、收益差的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與收益較好的關聯產業項目有效融合一體化實施,全市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具有以下特點:非財政化,即不依賴運營期政府投入,也不依賴土地財政。非地產化,即不支持商業類地產開發項目。
通過“長江岸線生態修復+農業產業觀光示范區建設”“水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污水處理廠提質升級”“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旅游和高端康養”等多種項目組合,實現產業開發項目整體溢價增值,推動關聯產業反哺生態環境治理。
通過EOD項目推動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基礎設施和重點產業融合發展,將生態農業、文旅產業、康養產業作為EOD項目導入產業,促進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將生態產品的非市場價值轉化成市場價值,既破解當前政府融資難問題,也是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有效路徑。
當天的發布會上,安慶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總工程師潮智還通報了安慶市、池州市和銅陵市三地機動車數據實現互聯互通情況。
開展一江兩岸擁江發展與池州等地機動車數據互聯互通,解決跨區域超標車輛年審造假問題,是安慶市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創新舉措。
據介紹,2023年9月以來,安慶市、池州市和銅陵市三地機動車數據實現互聯互通,三地機動車尾氣監管平臺共推送超標車信息2754車次,推送首檢跨市年審信息 9562車次。互通的第一個月(9月份),安慶籍車輛當日跨異地年審車次已從項目實施前 (9月1日前)的19車次降至實施后的13車次,三地拒檢跨區域超標車復檢達26余車次。互通的第二個月(10月份)以來,三地監管平臺再無超標車輛跨地區年審信息。數據表明,“一處鎖定,三地受限”的數據共享機制,深入三地車檢機構和黃牛群體,從機制上杜絕跨地年審造假問題。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有效震懾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安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支部副書記劉暉還通報了2023年安慶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十大”典型案例。分別是:
案例一
【案件名稱】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違反放射性環境管理制度案
【案件類型】輻射類
【案情簡介】2022年9月25日,安慶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在檢查中發現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探傷作業時未經批準擅自將本公司的3枚II類放射源提供給北京某公司和天津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違規使用,屬于企業未按照輻射安全許可證批準的種類和范圍使用II類放射源的情形。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5.7萬元罰款(北京某公司和天津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另案處理)。
【啟示意義】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輻射安全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人民群眾的健康。近年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使用數量和頻率的增加,使用單位要切實提高輻射污染防治意識,規范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
案例二
【案件名稱】安徽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產新化學物質案
【案件類型】新化學物質類
【案情簡介】2023年5月8日,安慶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安徽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2023年4月14日至4月25日期間累計生產N,N-二琥珀酰亞胺基碳酸酯7331kg。經核實,N,N-二琥珀酰亞胺基碳酸酯是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該公司屬于未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生產了新化學物質的情形。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分為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以下統稱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1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為規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行為,科學、有效評估和管控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聚焦對環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較大風險的新化學物質,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活動的企業均要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落實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單位依法履行申請登記義務,強化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
案例三
【案件名稱】安徽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違反生態保護制度案
【案件類型】生態類
【案情簡介】2023年7月12日,接潛山市林業局轉辦的問題線索,安慶市潛山市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天柱山戶外拓展基地項目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3年6月建設通往拓展基地的道路部分路段位于天柱山風景名勝區內,施工前期未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未采取任何有效的生態保護措施,施工建設過程中對道路周邊山林植被進行了開挖破壞。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2.48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林業和環保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違法線索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為進一步推動自然保護地的生態保護、監督管理和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起到了示范帶動作用,切實提升了生態環境部門對新承接的生態領域執法事項的執法效能,逐步筑牢起共同保護自然保護地的法治防線。
案例四
【案件名稱】安徽某造船有限公司無證排污案
【案件類型】未驗先投類、排污許可類
【案情簡介】該公司6萬載重噸造船基地項目位于安慶四大家魚水產種質資然保護區范圍內,項目環評為容缺受理加承諾制審批。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補充提交項目工程對種質資然保護區影響專題報告及相關批復。2023年5月9日,安慶市望江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船舶制造、維修等作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且露天噴漆、焊接作業產生的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至外環境。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同時該公司還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對該公司處80.4萬元罰款,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處13.55萬元罰款,并對該項目環評批復予以撤銷。
【啟示意義】通過對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雙罰”倒逼建設項目負責人有義務遵照環境保護相關規定依法建設,自覺增強守法意識,規范日常經營行為。同時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強化排污許可管理,做到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案例五
【案件名稱】安徽某循環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弄虛作假案
【案件類型】弄虛作假自主驗收類
【案情簡介】2023年6月13日,安慶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年產30000噸再生塑料制品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環評批復要求其污水處理站調節池、生化池等加蓋密封,惡臭氣體收集后采用UV光解除臭裝置處理后經15米高排氣筒排放。其中年產13500噸PP塑料造粒生產線項目開展階段性自主驗收時,企業在明知污水處理站未加蓋密封,惡臭氣體無組織排放未收集,UV光解除臭裝置未建設,但仍于2023年2月2日通過企業自行組織的竣工環保驗收。屬于在自主驗收中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并對該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工作,是生態環境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為保障良好的市場秩序,生態環境部門將更加高效地抓好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督促企業自覺守法,嚴厲打擊企業自主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為,起到“查處一起,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
案例六
【案件名稱】安慶市某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件類型】機動車檢驗報告造假類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21日,安慶市生態環境局、安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安慶市公安局聯合對該公司開展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時通過調閱監控視頻發現,該公司2022年9月26日皖HA47xx車輛檢驗過程中存在明顯可見煙度,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8.2.2應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而該公司《在用車加載減速法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報告編號340871132209261046532271)檢測結果顯示“合格”,該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并沒收650元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采用聯合執法、現場踏勘、數據分析、車輛摸排的方法,精準查處了車輛檢驗機構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了信息共享機制,提高了執法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極大地震懾了機動車檢測機構行業,對機動車檢測行業起到了良好地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七
【案件名稱】安徽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件類型】第三方檢測數據造假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1日,安慶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該公司執法檢查時通過檢查臺帳、調閱檢測設備電子存儲記錄等發現該公司通過估算監測數據、其他點位替代采樣、修改采樣分析儀器內部數據的方式,篡改、偽造13份檢測報告,涉案合同金額15.27萬元,該公司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其法定代表人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公布 國務院令第730號修訂)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6月9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對該公司多名涉案人員采取了強制措施。
【啟示意義】真實的環境檢測數據是企業和環保部門環境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必須對出具的檢測報告真實性負責。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調閱原始采樣記錄、實驗室記錄及視頻監控等對檢測機構實施監管,嚴厲打擊第三方環境檢測數據造假行為,促進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強化守法意識,規范從業行為,提高檢測數據質量,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重要作用。
案例八
【案件名稱】安慶某公司故意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案
【案件類型】自動監測在線數據造假逃避監管類
【案情簡介】2023年8月29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污水在線監測歷史數據異常波動,通過調取現場視頻錄像發現其污水處理站運營人員在2023年6月27日6時27分6時32分對該公司在線監控站房內COD水質在線監測儀機柜上方右側(面對監測儀)電路板上的螺絲使用工具進行異常操作,使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干擾其處理的數據,導致COD自動監測數據數值下降、失真,故意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查處情況】該公司作為2023年度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其污水處理站運營人員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公布 國務院令第730號修訂)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9月27日以當事人涉嫌“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啟示意義】通過“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的智慧監管,準確查找自動在線監控數據異常原因及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深入現場調查并固定證據,嚴厲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給少數心存僥幸的不法企業敲響警鐘。
案例九
【案件名稱】汪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案件類型】危廢廢物非法傾倒類
【案情簡介】2023年5月17日接到群眾報警,宿松縣龍山街道小灣村毛屋組一處空地被傾倒不明固體廢物。宿松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立即會同公安部門啟動調查程序并采取應急管控措施。經調查發現被傾倒的固體廢物是汪某從外省轉運來的工業污泥,共計100余噸,經資質單位鑒定,被傾倒的固體廢物均屬于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2023年9月5日以“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截止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多名涉案人員采取了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啟示意義】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環境信訪敏感信息的分析研判,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借助行刑聯動機制,有效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形成了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聯合查處的工作機制,開展專案深挖,做到“破一案帶一串,抓一人挖一窩”,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惡性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
案例十
【案件名稱】安徽省懷寧縣金拱某塑料廠案
【案件類型】免罰類
【案情簡介】2023年7月10日,懷寧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吹膜工序和印刷工序正在生產,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但油墨印刷車間門窗未密閉。現場發現后該公司立即關閉了車間門窗,上述行為首次被發現且當場改正。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司法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第八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可以密閉,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而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首次被發現,當場改正,且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對符合不予處罰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體現部門執法既有力度,幫扶又有“溫度”,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改正輕微違法行為,提升企業自覺守法意識,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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