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日前,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了5起價格類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2023年7月17日,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稱,祁門縣某超市水果稱重顯示價格和標簽打印價格不一致。稱重器顯示價格12.95元,標簽打印價格13元。當日,祁門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該超市進行現場檢查,隨機挑選兩種水果用水果區的稱重器分別進行稱重,發現存在按“四舍五入”方式稱重計價的行為。該超市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
祁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該超市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0.05元,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黃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院利用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案
2023年1月10日,黃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院服務費用清單上顯示的實際結算價格,與其價格公示牌所公示的價格不符。經查,當事人自設立以來,其服務價格的收費依據以原黃價字[2004]第77號文件有關通知為基礎制定,收取相應費用,并制作了價格公示牌。2020年,當事人開始按照黃醫保[2019]58號文件有關通知作為收費依據,并收取相應費用;但當事人并未按照要求實行價格公示,仍使用原價格公示牌。當事人提供服務時,使用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的行為構成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黃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責令該院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休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執行政府指導價收取自來水費案
2023年6月26日,休寧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反映黃山某職業學院食堂未執行政府指導價收取自來水費的情況,立即對該校食堂進行執法檢查,該學校食堂經營者為黃山市某餐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執法人員現場調取并復印了該公司2023年5月份繳納水費安徽增值稅電子發票復印件和2022年4月-2023年5月的部分返款明細復印件,以上相關證據證明該公司繳納水費價格2.15元/噸,收取經營各檔口水費價格4.2元/噸。該公司未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加價收取自來水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
休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1625.6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店標價之外加價提供服務案
2023年2月10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歙縣某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查詢酒店入駐系統后臺,當事人涉嫌存在標價之外加價提供服務的情況。經查,當事人為了引流,在抖音平臺上架了2個優惠團購鏈接,鏈接詳情頁均已明確注明“加價規則:周末同價,節假日需加價入住要提前咨詢商家”,但當事人在顧客到店后實際核銷中根據當日門市價(非節假日)對其中24單每單加收20元,違法所得480.00元,當事人在收到《責令退款通知書》前已自行聯系消費者完成全額退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且及時整改全額退還多收價款,無違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案例五、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村委會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3年4月5日,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某公墓為農村公益性公墓,依據《安徽省定價目錄》的規定,公益性公墓執行政府定價,按屯溪區發改委、區民政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農村公益性公墓收費標準的通知》的標準收取費用,該收費標準中已包含綠化費和管理費。當事人從2023年3月25日開始收取每穴30元的衛生費,共收取301穴合計903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
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990元,罰款1806元的行政處罰。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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