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黃山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胡某某等七人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黃山區法院一審以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緩刑一年八個月至緩刑一年六個月,并對孫某某及胡某2判處罰金。宣判后,胡某某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孫某某、胡某2等人成立了黃山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后,為了承攬工程,糾集被告人樓某某、畢某某等人,多次對黃山市黃山區內的重點工程實施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胡某某、孫某某、胡某2為首,被告人樓某某、畢某某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組織。
2022年9月底,為了承攬工程,胡某某安排胡某2等進行阻工,施工單位被迫將部分工程轉包給黃山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最終該工程實際由被告人胡某某、孫某某、胡某2三人承攬。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為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以各種形式多次組織黃山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股東及村民到施工現場阻礙項目施工,致屢次停工,嚴重擾亂了施工單位的生產秩序,造成施工單位嚴重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及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 李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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