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7月2日16時31分,張某普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六安市橫排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赤壁路交叉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與由北向南直行的王某金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張某普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六安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張某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當事人王某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據此,當事人張某普負主要責任,當事人王某金負次要責任。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楊海濤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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