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6月16日,休寧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黃山市安馳旅游汽車公司(以下簡稱安馳公司)總經(jīng)理黃某清挪用資金罪一案并當庭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繳納的款項返還給安馳公司。
當天上午9時,庭審正式開始。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合法權利,組織控辯雙方及被告人就案件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并就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等問題展開辯論。庭審過程有條不紊、高效規(guī)范,控辯雙方都充分地發(fā)表了意見。
被告人黃某清在擔任安馳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之間,其將自己經(jīng)手或從業(yè)務往來的旅行社結算的運費共計73.48萬元,未按規(guī)定上繳至公司財務部門,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黃某清以安馳公司資金周轉的名義,先后向多人借款273.1萬元,并出具加蓋有“安馳公司”公章的借條等憑證,上述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均由安馳公司代為償還;2009年至2011年期間,黃某清與他人共同購買的三輛旅游汽車掛靠在安馳公司名下運營,后其將上述車輛入股,并未將車款退還給出資人,安馳公司代其償還各購車人出資款58.79萬元。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及結合相關證據(jù)材料,法院綜合認定,黃某清挪用安馳公司資金為405.4萬元,給公司造成利息損失30.1萬元。2013年5月,黃某清將其名下的安馳公司股份作價375萬元用于折抵其挪用公司款項。在提起公訴前,黃某清主動繳納60.47萬元用于退出挪用款項及退賠被害單位。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清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業(yè)務款項,歸個人使用,并以公司名義向外借款,歸還個人借款及利息,挪用資金高達405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遂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tài)度、退還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通訊員 休法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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