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學校里同學之間有時會推搡打鬧,在這過程中免不了磕磕碰碰,如果造成了身體損傷,應由誰來承擔責任呢?據蚌埠市淮上區法院5月17日發布,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學生在校打鬧受傷而引發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賈某系某學校五年級學生。課間休息時,劉某與賈某在一起玩游戲,賈某將劉某推倒磕到講臺上,造成劉某牙齒受損。劉某為此花費醫療費2515.03元,其中賈某墊付1206.23元。經鑒定,劉某的后續治療費為14800元,由此產生鑒定費600元。
法院認為,劉某與賈某在事發時均年滿八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事發時,劉某與賈某及其他同學相互推搡,在劉某上講臺之時,賈某推搡劉某致使劉某面部磕到講臺,致劉某牙齒受損。劉某與賈某在該事件中過錯程度相當,應承擔同樣的責任。同時,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本案中,被告某學校未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認定原告、被告和學校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被告賈某及其父母支付劉某賠償款5098.78元,學校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合計6305.01元。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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