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孩子打鬧是正常行為,但如果在校追逐打鬧過程中發生了意外,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呢?據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5月15日發布,近日,南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學生在校意外受傷而引發的身體權糾紛案件,判決認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與學生監護人各承擔相應責任。
走廊打鬧意外受傷 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小張和小劉是滁州某小學的五年級同班同學。2022年2月的一天上午,小張與小劉課間在教室走廊因小事產生爭論,在小劉轉身準備回班級時,小張突然沖上去摟住小劉肩膀,小劉掙脫時向后一拱,造成兩人摔倒,小張受傷。班主任立即通知了小張的家長并將其送往醫院,經診斷,小張上前齒受傷,需要在18歲前做過渡性牙修復體手術以及在成年后行烤瓷冠安裝前一次性基牙的預處理。
事后,小張家長向小劉家長及該小學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萬余元,但三方未能就事件性質及賠償問題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出結果 三方均需擔責任
南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原告小張家長提供的事發現場視頻及被告某小學和小劉本人的問話筆錄,可以認定,因小張突然摟住小劉肩膀,繼而摟住小劉脖子,小劉想要掙脫,并且本能產生一拱的動作,造成兩人摔倒,原告小張上前齒受傷,原告因此產生財產損失,原告和小劉均有過失。事發在某小學校區內,屬于學生正常在校期間,且事發視頻反映出走廊秩序混亂,也是原告受傷誘因,某小學所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已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根據本次事件發生各方對于后果原因力,法院酌定小張承擔50%責任,小劉承擔30%責任,某小學承擔20%責任。被告小劉賠償原告小張14327元,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給付;被告滁州某小學賠償9551元。
法官提醒
限制民事行為人在學校生活、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如何確定歸責原則,既要考慮到學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慮到學校等教育機構教育工作的正常開展。本案中小張和小劉是小學生,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對各自行為的控制能力和后果的認知水平較低,因此法院根據教育機構和限制民事行為人過錯的程度、大小分別認定責任。
活潑好動是孩子的天性,校園內因課間嬉鬧導致意外事件時有發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家長需要履行好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約束,引導孩子遵紀守法,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切實落實管理和教育職責。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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