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5月8日,記者從安徽省司法廳獲悉,為加強全省人民調解員隊伍教育管理,切實增強全省人民調解員法律意識,嚴肅工作紀律,進一步提升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可度和滿意度,樹立人民調解員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安徽明確進一步加強全省人民調解員法紀教育,建立調解員退出機制。
人民調解最大意義在于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態的擴大,盡最大可能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實現矛盾不上交。人民調解員肩負著化解糾紛、宣傳法治、參與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職責使命。安徽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充分認識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和紀律意識,對于推動形成管理規范、監督有力、工作有序的管理機制,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
安徽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督導調解組織把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適齡公民選舉、聘任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綜合考核機制,實行平時與定期、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側重考核人民調解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以及工作責任心、工作作風、工作紀律等方面的表現。
此外,安徽明確建立人民調解員退出機制。對有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或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人民調解員,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選聘單位及時予以罷免或者解聘。對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以及因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履職,或自愿申請辭職的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部門應督促選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大皖新聞記者 汪艷 通訊員 彭繼友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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