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2023年4月23日,歙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另,張某甲需賠償水生生物資源修復費用4656元。
2022年9月至10月間,張某甲以自己食用和營利為目的,明知新安江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屬禁漁區,實行全年全面禁漁,仍多次進入歙縣徽城鎮鮑川村鮑家莊組新安江水域(屬禁漁區),使用地籠下網捕撈河蝦出售給張某乙(另案處理),銷售金額1552元。經歙縣農業農村局認定,張某甲使用的地籠為“定置(串聯)倒須籠壺”,屬禁用漁具。經新安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專家組評估,張某甲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價值1552元,對水生生物資源損害修復費用為4656元。2022年12月1日,張某甲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日,公安機關將張某甲仍放置在新安江水域內的八個地籠查獲扣押,地籠內張某甲非法捕撈的2.01公斤河蝦活體被及時放生。
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作出上述判決。生態環境關系民生福祉,保護綠水青山需要你我共同參與、共同努力。請大家切勿為了一時之利、口腹之欲,去觸碰法律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通訊員 方芳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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