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六安檢察微信公眾號4月16日消息,“醉駕入刑”規定已有十余年,但酒后駕駛行為仍然時有發生,更有甚者屢罰不改,近期,六安裕安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就曾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后再次醉駕被查處。
2023年1月1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酒后無證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六安市裕安區分路口鎮街道長健超市門前路段時,撞上袁某某停在路邊的四輪電動車,后張某某駛離現場。經事故責任認定,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7mg/100ml。經查實,此前張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六安市公安局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罰款1500元;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六安市公安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被裕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裕安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某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移送法院起訴,并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裕安區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對該案進行審理,已于4月12日開庭并當庭宣告,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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