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隨著誠信經營理念的提升,目前不少商家打出了“假一賠十”的口號,市場管理部門對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假貨、次貨也是加大了懲罰力度,而對于職業打假人“釣魚打假”,法院又如何進行裁定?4月11日,記者從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由“職業打假人”引發的不正當履行行政處罰法定職責的案例。
2022年7月10日,李某在壽縣一家超市購買一瓶花雕黃酒,生產日期是2019年7月8日,保質期36個月,已過保質期。之后,李某通過12315平臺向當地市場監管局舉報該超市銷售過期食品。2022年10月12日,市場監管局通過平臺向李某反饋,稱在該超市未查到過期食品,不處理。
李某認為,市場監管局并未向其調取購物視頻證據進行全面調查,且超市方自己承認銷售過過期花雕黃酒,市場監管局對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未正當履行查處職責。訴請法院判決確認市場監管局的行為違法,同時要求市場監管局對該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重新立案查處。
在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市場監管局稱,在收到法院轉交李某拍攝的其在案涉超市購物過程視頻后,已于2023年3月7日對該超市涉嫌違法的行為重新立案查處;李某在先前舉報時,故意不提供其拍攝的在該超市購物過程視頻,致使先前因未掌握關鍵證據而無法對經營者予以處罰,由此造成了行政資源的不必要耗費。
市場監管局人員還稱,通過全國12315平臺檢索另發現,自該平臺開通以來,李某通過平臺向市場監管機關登記投訴舉報共計3100件次,僅在該局轄區就有舉報登記近百件次。由此可見,李某并不屬于正常的消費者,其目的是意欲通過投訴舉報而從中獲利,并不屬于普通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投訴舉報,其提起本案訴訟的動機不具有正當性。市場監管機關根據公民、法人、組織的舉報所提供的線索對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屬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履職行為,而李某與市場監管局作出的具體查處結果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法院查明,李某多次采取“選購質量、標識存在瑕疵的商品,進而用獲取商品等相關證據向市場監管機關舉報,并向市場監管機關提出獎勵請求;或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向經營者主張賠償”之類的方式以求獲利,其購買商品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費或使用,已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消費者”的本質特征,應屬社會俗稱的“職業打假人”。從其本案訴訟主張來看,李某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監督市場監管局對舉報事項處理是否合法問題,并未涉及行政處理結果與其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問題,更未提供該行政處理結果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的相關證據。由此可見,李某向市場監管局提出舉報及提起本案訴訟,并不屬于普通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舉報及訴訟。
法院認為,李某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定義的“原告”之本質法律特征,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裁定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請。
大皖新聞記者 張安浩 通訊員 高波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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