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草地貪夜蛾、沙漠蝗、紅火蟻、美國白蛾……這些熟悉或是不熟悉的物種都是外來入侵物種。它們不僅危及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還會危害國家糧食安全。
“植物病蟲疫情是威脅糧食安全、重要農產品生產,以及森林草原植被的重要災害,依法防病治蟲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術推廣總站站長張莉擬向大會提交《盡快啟動植物保護立法的建議》。
植物保護立法刻不容緩
植物保護(也稱植物防疫)的主要任務是控制植物病蟲疫情傳播、暴發、流行危害,是國家生物安全防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專家學者曾多次呼吁盡早啟動《植物保護法》立法工作,為有效防范重大植物病蟲疫情夯實法律基礎。在張莉看來,依法防病治蟲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迫切需要。
全國人大代表張莉。(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張莉表示,植物保護與動物防疫、衛生防疫,并稱人類三大防疫體系。當前,我國動物防疫、衛生防疫領域法律法規體系較為完善,植物保護體系僅僅依靠《植物檢疫條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等開展工作,有“規”無“法”,防控責任難以落實,措施保障無力,重大植物病蟲疫情防控難,糧食和重要農林產品安全威脅加劇,亟需加快《植物保護法》立法進程。
“歷史上蝗蟲等生物災害給農業生產造成嚴重影響,新世紀以來,小麥條銹病、赤霉病、水稻‘兩遷’害蟲、稻瘟病、玉米粘蟲等重大病蟲疫情多發重發。”張莉說,重大病蟲疫情的發生,對油料、糖料、棉花、蔬菜、水果等重要農產品生產,以及森林草原生態環境保護構成重大威脅。未來,我國農作物生產也將面臨遷飛性、流行性、暴發性、檢疫性病蟲疫情暴發頻率加劇、危害加重的威脅。因此,制定《植物保護法》是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的戰略需要。
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呈增加趨勢
張莉認為,對植物保護立法是有效防范生物安全的需要。近年來,我國貨物貿易進出口量連創新高,面向全球的自由貿易區網絡加快構建,現已成為全球貨物貿易第一大國。隨著進出口貿易增加、人員交流頻繁,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呈增加趨勢。
“近三十年來,我國累計新傳入外來農林有害生物超過50種,特別是沙漠蝗、草地貪夜蛾、馬鈴薯甲蟲的侵襲嚴重威脅糧食和農業生產安全。農田害鼠、福壽螺、紅火蟻等有害生物,既直接危害農作物,還傳播人體疾病。”張莉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對人類疾病、動物疫病、植物病蟲疫情的監測防控任務提出明確界定。當前,人類疾病和動物疫病已有相對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植物疫病防控方面還缺乏相應的基本法律制度支撐。現有的《植物檢疫條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立法相對分散,法律規制位階低,統籌協調力度有限,導致中央和地方的防控職責不夠明晰,監測防控、隊伍建設、資金投入、監管處罰等措施的落實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植物疫情風險評估制度
張莉建議,全國人大、司法部盡快組織有關部門啟動《植物保護法》立法調研,解決威脅糧食安全和農林生產安全的植物病蟲疫情防控法律制度缺失問題,從法律層面規范植物病蟲疫情監測防控的職責分工,理順部門職能交叉,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界定政府部門、專業機構和生產主體責任,盡快構建與我國農業大國相適應的植保法律法規體系,為科學防病治蟲,促進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生產穩定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張莉認為,首先要明確植物保護職責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生物安全法》等現行法律,結合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森林草原保護等要求,《植物保護法》要明確糧食、棉花、油料、糖料、果樹、蔬菜、茶葉、蠶桑、中藥材、花卉等農作物以及森林和草原病蟲草鼠害防控防范的職責分工,明確中央和地方事權、部門工作職責、生產經營主體責任義務和公眾行為規范。
同時,要規范監測預報行為,明確農林病蟲害監測預報對象、信息報告與發布制度、監測網點建設及設施保護、各級農林部門的監測責任、生產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義務,規范并強化數字化、信息化監測預警新技術的應用。
在規范植物檢疫行為方面,張莉建議,要明確國內植物及植物產品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市場檢疫和國外引種檢疫范圍、對象和工作要求,建立植物疫情風險評估和疫區非疫區管理制度,疫情監管處置要求以及生產主體配合的義務。
明確植物病蟲疫情預防控制制度
植物病蟲出現疫情怎么辦?張莉建議,明確植物病蟲疫情預防控制、防治處置、應急防治和統防統治工作重點內容、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規范植保專業人員、無人機施藥、社會化服務組織和生產主體等防治行為。
同時,要規范農藥產銷用行為,明確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出口管理制度,規范農藥生產經營企業、使用主體、中介服務和行業管理行為,落實農藥安全使用責任。要明確國家和地方植物保護體系建設要求、植物保護員和植物檢疫官等從業人員資質條件、管理措施、行為規范和工作保護。
張莉建議,建立健全植物病蟲疫情監測防治檢疫經費保障、基礎建設、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等制度,規范監督執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
大皖新聞記者 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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