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廣德市人民法院2月14日消息,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隨著電動車市場需求和保有量不斷增加,加之部分群眾缺乏騎行安全意識,電動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多發,存在較多風險隱患。因此,電動車行車安全不容小覷。近日,廣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約24萬元。
2022年,劉某駕駛四輪電動車在廣德市某國道調頭時與寧某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寧某九級傷殘。經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該起事故由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寧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寧某受傷到廣德市中醫院治療,住院35天,花去醫療費為1.4萬余元。劉某先行支付了部分護理費與醫療費。后寧某將劉某與其保險公司起訴至廣德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5.14萬余元。
被告劉某辯稱,自己的四輪電動車與原告的二電動車未發生直接接觸,原告的骨折并非兩車碰撞導致的;并且其在保險公司處有保險,請求法院讓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依法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劉某的四輪電動車確在保險公司投有代步工具組合保險,本起事故也發生在保險期間。但本案案由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并非保險合同糾紛,且保險公司承保的并非車險而是代步工具組合保險,此保險的賠償對象是被保險人劉某,本案原告寧某無保險賠償金請求權。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寧某向法院申請對其因交通事故傷后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予以司法鑒定,劉某也向法院院申請對寧某受傷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為:寧某受傷與該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寧某因交通事故導致的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本次損傷后的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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