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串通投標案,被告人杜某犯串通投標罪,與原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一十萬元。違法所得二百二十五萬四千元(含已追繳的部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宣州區招投標中心發布宣城某大廈八年期經營權招標公告,要求競標人資格提交中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被告人杜某獲悉該信息后與陶某(另案處理)商定共同參與競標,由陶某出面向宣城市某置業公司等三家公司借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公司資質報名參與競標,向邢某借款450萬元代為繳納宣城市某置業公司等三家公司投標保證金額,被告人杜某負責具體聯絡對接資質證書獲取、制作標書、現場參與競標等事宜。
2012年10月12日,在陶某、被告人杜某操作下,被告人杜某分別以宣城市某置業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名義制作三份標書,并利用宣城市某置業公司的名義以206.68萬元參與競標,同時要求另外兩家公司分別以203.8萬元、201.77萬元到場為其競標提供幫助。后宣城市某置業公司以年租金206.68萬元中標后,陶某安排妻子陸某(另案處理)以宣城市某置業公司名義簽訂了宣城某大廈八年期經營權租賃合同。
2012年年底,陸某根據陶某安排與被告人杜某一起將宣城某大廈分樓層租賃給其他商戶經營。2012年至2020年,陸某、被告人杜某合計收取各租戶租金約1864.7萬元,支付租金約1639.3萬余元,非法獲利約225.4萬元。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交代了自己參與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有意隱瞞了與陶某串通投標共同犯罪的事實。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杜某、陸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28.32萬元。陶某因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公安機關調查期間,被告人杜某如實供述了與陶某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明知自己在宣城某大廈八年期經營權項目招標投標中沒有投標資格,而伙同他人借用多家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并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2020年11月5日,在該院審結的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中,被告人杜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因杜某在原犯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情節、性質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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