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月4日,六安市裕安區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責令要求雙方如實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大皖新聞記者1月6日下午了解到,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以來發出的全省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基本案情:女方被要求“凈身出戶”作為離婚條件
2011年,原告夏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十多年來,雙方一起共同打拼,跑過物流、開過超市,積累了較多的家庭財產,先后購置了商品房、寶馬轎車等資產。
然而,共同打拼的歲月并未換來和諧美滿的生活,近年來經常因家庭瑣事長期爭吵,致使雙方夫妻感情不和。2021年5月雙方再次爭吵后,原告離家出走,雙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多年來跟隨男方共同打拼,并在家庭中傾心付出,理應平均分割雙方共同的財產,但被告以原告“凈身出戶”作為同意離婚條件,嚴重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向裕安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審理經過:法院要求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了大量資產,加之經營超市業務,收入來源廣泛,債權債務眾多,且對于隱匿、瞞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難以進行規制及處理。
據此,為平等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并遏制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裕安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依法制定《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送達給雙方當事人,要求雙方如實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并釋明未如實申報將承擔的不分或少分財產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終,經過釋法明理,雙方當事人均表示理解與支持,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會嚴格如實填寫并提交財產申報表,為有效查明夫妻共同財產、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奠定了堅實基礎。
法官說法: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均有申報共同財產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該條規定以法律形式將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確立為當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實當事人的真實財產狀況,確保依法公正高效地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同時,通過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未如實申報財產將承擔的法律后果,對提高訴訟效率、促進誠信訴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體現了“平等、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了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價值理念。
裕法研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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