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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8月24日,蕭縣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被告人吳某賢、代某友、王某桃販賣毒品一案在蕭縣人民法院進(jìn)行公開宣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6月的一天,陳某經(jīng)被告人代某友、王某桃居間介紹,從吳某賢處以29000元的價格購買了55克甲基苯丙胺和2.34克甲基苯丙胺片劑。
法院認(rèn)為,吳某賢販賣毒品,代某友、王某桃明知吳某賢販賣毒品而居間介紹,幫助其微信轉(zhuǎn)付毒資,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被告人吳某賢曾因販賣毒品被判刑,又再販賣毒品,系毒品再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代某友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在本案販賣毒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三被告人犯販賣毒品罪一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罰。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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