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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陳某與朋友馬某一起喝酒,卻沒想到朋友在酒后身亡,自己還招來一場因酒而起的健康權糾紛案件。8月3日,記者從鳳臺縣人民法院了解到,陳某被法院判決賠償馬某近親屬54000元。
2021年6月21日晚,陳某與馬某一起打牌、熬夜、喝酒。次日中午,馬某又攜帶食材到陳某家吃飯,一同參加吃飯的有朱某、劉某、鄭某。吃飯期間,馬某和陳某分別喝了啤酒,朱某等三人沒有喝酒。飯后,馬某和朱某到足療店洗澡泡腳,后馬某因感覺不適遂駕駛朱某車輛到醫院門診就診。
醫院門診病歷記載,馬某當日15時00分到門診室就診,主訴胸痛劇烈,難以忍受,隨即突發意識喪失,并后仰倒地,呼之不應,醫院隨即對其搶救直至15時40分心電圖顯示一條直線,宣布臨床死亡。
馬某死亡后,其3名近親屬就有關賠償費用與陳某、朱某、劉某、鄭某等協商不成,向鳳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朱某、劉某、鄭某賠償相應損失。
鳳臺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該案系侵權案件。馬某和陳某分別喝了數量不等的啤酒,雖然本案中并無證據證實馬某死亡的確切原因,但可推定馬某因外在因素誘發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的可能性較大,而飲酒等均有可能是誘發其自身疾病的外在因素。陳某明知馬某事發前喝酒、熬夜,且存在心臟毛病,卻仍然與馬某一起飲酒,未能盡到妥當的提醒和制止義務,此系列行為可能誘發馬某自身疾病導致其死亡,陳某的行為具有一定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朱某、劉某、鄭某三人在與馬某吃飯期間沒有飲酒,亦無證據顯示其三人存在或實施了其他可能會誘發馬某自身疾病的行為,故其三人對馬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陳某賠償三原告54000元。陳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徐同進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張安浩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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