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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九年前,六安市舒城縣一男子為談生意,借他人金項鏈“裝門面”,卻因保管不善將項鏈丟失。九年后,金項鏈的主人無奈起訴要求賠償。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8月2日下午從舒城縣人民法院法官處了解到,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近日在舒城法院審理,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毛某賠償原告查某損失5萬元。
據悉,查某與毛某父親系朋友關系。2012年8月,毛某因談生意需要,向查借金項鏈一枚(該金項鏈重130克,當時購價每克400元)。此后,毛某因保管不善將該金項鏈丟失,遂向查某承諾賠償5萬元,并于2013年1月出具一張5萬元借條。此后查某向毛某索要無果,無奈之下最終到舒城縣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本案中,毛某從查某處借金項鏈一枚,因保管不善丟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等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方芳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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