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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5月27日上午,安徽省司法廳召開《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主要針對公眾關心的5個焦點問題進行聽證,包括如何設置非標電動自行車的過渡期,如何管理電動自行車的違法拼裝、加裝、改裝行為,如何引導電動自行車騎行人和搭載人佩戴安全頭盔,如何科學引導電動自行車搭載合規人員,如何規范管理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
聽證會現場。
本次聽證代表15人,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代表、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代表、電動自行車使用人代表、非電動自行車使用人代表、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有關行業協會商會代表、起草單位及其基層執法單位代表、專家學者代表等。
過渡期7年過長,一般贊成3至5年
記者在聽證會現場了解到,關于非標車的過渡期問題,11位代表發表意見,較一致地認為7年過長,一般贊成3至5年。主要理由:
一是與省有關部門頒布的政策相一致,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經濟與信息化廳、省公安廳于2019年4月30日公布的《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通知》(皖市監函〔2019〕231號)第五條規定,各地要綜合施策,引導在用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逐步退出,對4月15日前已售出的既不符合舊標準也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發放臨時通行標志,納入非機動車登記范圍。
第二,與長三角地區非標車過渡期相協調。浙江省規定非標車使用期為7年,且到2023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上路行駛。海南省為5年。河北省為3年。上海市法規未作規定,授權市公安機關另行規定。江蘇省法規授權設區的市政府規定過渡期,但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使用滿10年不得上路行駛。
三是非標車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7-10年。省法規可能在2023年上半年正式施行,對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的非標車已經使用4年左右,所以條例設定過渡期不宜超過5年。
對加裝一些實用性、裝飾性的部件不予處罰
針對違法拼裝、加裝、改裝問題,10位代表發表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一些加裝、改裝行為具有實用性和需求性,如擋風被、防護罩、遮陽棚等,電動自行車廠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要考慮群眾的需求。對加裝一些實用性、裝飾性的部件不予處罰,如增加后尾箱、網籃、裝飾塑料件、適度加長座墊等。
第二種意見認為,需嚴格禁止拼裝電動自行車,且禁止加裝、改裝的行為需更細化,比如改動或者拆除限速裝置,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加裝蓄電池,更換不符合額定電壓的蓄電池,加裝傘架、車篷,安裝、使用特種車輛警報器等。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拼裝、加裝、改裝的處罰還要完善,處罰對象上增加維修者,處罰種類上要增加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幅度上按照產品貨值的3-5倍罰款等。
建議不對共享單車配放頭盔作強制性要求
6位代表針對佩戴安全頭盔問題發表了意見,他們贊成駕駛人和搭載人員都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同時,代表們也提出了完善建議,如對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要給宣傳教育期。對于處罰的時機,采取初次違法者免罰、學法免罰、志愿者免罰等措施,或者給予批評教育,多次違法的給予處罰。
共享單車企業代表認為,共享單車配放頭盔,存在使用率不高、衛生保障不力、頭盔偷盜等問題,且共享單車解決3公里以內交通換乘問題,建議不對共享單車配放頭盔作強制性要求。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1名成年人
關于搭載合規人員問題,5位代表發表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1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符合群眾的需求。第二種意見認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1名成年人,這是接送包括高中生學生的需要,也是務工人員接送家屬的需要。
關于規范停放和充電問題,8位代表發表了意見。他們建議建立協同共治管理格局,如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禁止亂停亂放、飛線充電。落實停放、充電管理主體責任,強化日常管理。建立停放、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小區、公共場所要配套建設,老舊小區、公共場所要補上短板。管理主體應當常態化開展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依法嚴肅查處違法行為。此外,有的代表還建議增建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路基礎設施、限制共享單車的投放、定期對租賃單車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對快遞外賣企業的監管等。
據介紹,《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主要規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和相關通行保障等活動,是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初次審議類項目,省政府計劃在7月份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下一步,省司法廳將會同省公安廳認真歸納整理、研究論證聽證代表的意見,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形成聽證報告,完善《條例(草案)》,聽證和修改情況將向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報告,并通過適當方式適時向公眾反饋采納情況。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汪艷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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