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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蕪湖市南陵縣的張某帶著幼孫參加親子游活動時,卻不慎受傷,誰該擔責成為幾方爭議焦點。事后,張某將幼孫所在的幼兒園、涉事培訓學校和場地經(jīng)營者均告上法庭,提出索賠12萬余元。日前,南陵縣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判決結(jié)果。
帶幼孫參加親子活動,不慎踩坑受傷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張某的幼孫小樂(化名)在南陵縣一家幼兒園上學,2020年10月,某培訓學校組織“2020年秋季親子游活動”,費用為188元,小樂報名參加,張某作為家長陪同。
活動當天,張某陪同小樂參加該活動。其中有一個活動,要求家長背著孩子在草地上踢球,張某遂背著小樂參加。過程中,張某腳踩進草地上的一個坑里,摔倒并受傷。
受傷后,張某被送往醫(yī)院診療。經(jīng)診斷張某因此次事故致右三踝骨折、右肩袖損傷,經(jīng)鑒定,傷情構(gòu)成十級傷殘。張某受傷后,培訓學校支付了張某19169.2元。
事后,張某將幾家相關(guān)方均告上法庭,提出索賠各項損失12萬余元。
活動組織者與場地經(jīng)營者均擔責,合計賠償5萬余元
法院認為,首先,被告幼兒園并非親子游活動的組織者,也并非場地的提供者或經(jīng)營者,故幼兒園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培訓學校作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對活動中的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進行評估,對場地的選擇、人員的配備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以保障活動參與人的安全,但該學校在選擇活動場地時并沒有充分的考慮活動場地的實際情況,選擇地點后也沒有對活動場地進行必要的查看及了解,后張某在此次活動中受傷,故而該培訓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安徽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是場地的經(jīng)營者,在涉事培訓學校與之協(xié)調(diào)對接場地安排事宜后,未能充分考慮學校所舉辦活動的要求,對所提供的場地是否存在風險隱患未作處理,對案涉草地也未進行必要的維護等,致使張某在親子活動中腳踩到坑中受傷,亦應對張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guān)于賠償責任比例認定,法院認為,張某作為一名成年人,陪伴外孫參加活動,本身應對自身及兒童的風險承擔高度的注意義務,原告張某在到達現(xiàn)場后未能對現(xiàn)場環(huán)境進行熟悉或了解,故張某應對自身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綜合各方的過錯對本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張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培訓學校承擔15%的責任,安徽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對張某的損失承擔25%的責任。
綜上,經(jīng)計算,判決被告培訓學校需賠償張某各項損失19174.83元(127832.17*15%),因該校已經(jīng)賠償張大媽19169.2元,還需賠償5.63元。被告安徽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31958.04元(127832.17*25%),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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