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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舒城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近日積極適用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這也是該院首次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普通程序民事案件。那么,什么是獨任制審理?3月8日下午,該院法官向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進行了介紹。
記者了解到,2017年1月23日,被告程某向原告何某借款5萬元,未予償還,原告何某遂起訴至法院。送達中心在嘗試多種送達方式后,均未能聯系上程某,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將此案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刊登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在審查案卷材料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符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也就是說,審理此起案件的審判員只有一人。該案從開庭到當庭宣判,再到網上進行判決書公告送達,一個小時時間全部完成,讓從江蘇趕來開庭的原告何某大贊司法便民高效。
據悉,新民事訴訟法的這項規定擴大了獨任審理的適用范圍,與以往基層法院審理普通程序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規定不同,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化繁為簡,更具靈活高效性,有效地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審判效率,更能夠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
方芳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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