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舒城王女士剛乘上公交車還沒落座,就因司機起步行駛而摔倒受傷,為此王女士起訴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計3萬余元。大皖新聞記者8月31日了解到,這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近日在舒城法院審理,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舒城某公交公司承擔原告王女士的全部合理損失。
2021年10月的一天下午,王女士搭乘舒城某公交公司的皖N某號公交車。王女士從公交車前門上車,準備去車后門近處找座位,此時公交車已離站起步行駛,行走過程中因公交車行駛不穩致其在過道內摔倒受傷。后王女士由公交車司機送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L1壓縮性骨折。王女士受傷當日,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根據王女士的報警,對受傷情況進行了登記備案。
經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作為旅客,乘坐承運人公交公司的公交車,在公交車營運途中受傷,雙方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對于運輸過程中旅客受傷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損害是因王女士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本案中,王女士摔倒受傷是因公交車未等王女士落座就起步行車,公交車司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于公交車駕駛人員,其駕駛操作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對乘坐人要求有一般的安全注意義務,無證據顯示王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于王女士的各項損失,舒城某公交公司應予賠償。因王女士的傷情未構成傷殘,且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不予處理,其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等規定,判決被告舒城某公交公司賠償原告王女士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22607元。
法官提醒說:作為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向乘客提供公交運輸服務并保障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沒有盡到合同義務,對乘客所遭受的合理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承運人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是有限度的,如果乘客不遵守乘車規范,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乘客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方芳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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