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分手后戀愛期間的花銷是否需要返還?據蚌埠固鎮法院8月22日發布,近日,固鎮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被告在上訴期內主動返還原告彩禮款25200元。就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據悉,小孟和小花通過“抖音同城”相識,成為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小孟自述自己為小花花費大量錢財,其中,不僅有表達愛意的“1314”轉款,也有為小花買東西的代付款及大額轉款?,F雙方感情破裂,分了手,小孟遂將小花起訴到法庭索要戀愛期間的花銷。法庭把應訴材料送達給小花后,小花請了律師,表示小孟給她的花費是談男女朋友的花費,是贈與,不同意返還一分錢。而小孟也態度強硬,考慮到雙方無調解意愿,法庭只好如期開庭。
法院審理認為,“1314”等轉款能夠認定系小孟為維持戀愛關系的一般贈與,小花不予返還。因為小孟和小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小孟給小花的大額轉款,小花應酌情返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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