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因離婚后沒有及時跟蹤房屋去向,前夫為了償還個人債務,偽造法律文書,把原本約定歸女方和兒子所有的一套房產偷偷賣掉。據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8月19日發布,近日,鳩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依法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同時繼續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31萬元。
2014年3月31日,潘女士和被告人楊某某辦理協議離婚,約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位于鳩江區二壩鎮龍泉安置小區的房屋分割給潘女士,潘女士有居住權但沒有房屋的買賣權,等兒子成年后將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2015年初,楊某某為償還個人債務,產生出售該房產的想法。為能順利出售其名下房屋,偽造前妻潘女士放棄一切房產的離婚協議書,并加蓋偽造的鳩江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公章。隨后楊某某用偽造的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和被害人項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項某某在交付全部購房款31萬元后,楊某某即從該房屋搬出。房屋空置后,項某某的兒子于2017年期間搬入一直居住。2020年8月,潘女士從外地回蕪后,發現房屋已經被他人占有,故而報警,隨后和項某某相互提起民事訴訟。案發后,楊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法院審查起訴期間,自愿認罪并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隱瞞房屋已協議歸前妻潘女士及其子所有的事實,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3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考慮到楊某某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根據查明案情的情況,遂做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