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7月4日消息,6月29日,阜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被告人劉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另責令被告人劉某及相關案涉個人按集資參與人未退還本金比例依法分別發還集資參與人。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2012年底2013年初,曾某某(已判刑)等人決定以黃山甲公司下屬子公司黃山乙公司的名義發行華商卡進行集資,并設立運管(服務)中心和結算中心,后在全國各地先后成立了50余家分公司。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劉某注冊成立了黃山乙公司阜陽分公司。該公司在存續經營期間,被告人劉某遵循總公司的經營銷售理念,以“旅游、健康、養老”為宣傳、推介口號,通過組織推介會、參觀、散發傳單等方式公開廣泛宣傳,約定購卡人消費時享受折扣比例,到期退卡時返還余額,并支付充值金額12%-16%不等的利息,與社會不特定對象簽訂華商卡買賣合同,進而吸收資金。爾后,分公司每月將銷售華商卡吸收的資金統一結轉到結算中心,由結算中心根據分公司的銷售額按比例核算業務提成。至案發時,被告人劉某及相關案涉個人共計直接向80余人累計吸收資金1078萬元,尚有478.88萬元未返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結合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劉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圖片來源: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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