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池州法院消息 6月21日,池州法院發布一起私自架設電網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方某因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21年1月初,被告人方某伙同陳某在池州市貴池區里山街道辦事處一座山上私自架設鐵絲網獵捕野生動物。1月16日晚,方某在收到有動物觸電的信息后,邀陳某一同前往查看,次日凌晨4時許,二人開車到達山腳下,方某通過手機給電網的遠程控制器發送“關機”指令,二人先后步行前往山上查找捕獲的動物,走在前方的陳某突然觸電倒地,經鑒定,陳某符合電擊死亡。
法院判決,經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方某伙同陳某在毗鄰村民組和農田且經常有附近居民活動的公共區域,私自架設高壓電網獵捕野生動物,導致被害人陳某被電擊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綜合量刑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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