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蕭縣的楊大媽從地里收割莊稼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在途經蕭縣生活垃圾處理廠路段時,不慎撞上對方在該路上設置的欄桿,釀成事故致受傷,后被送入醫院治療。事后,楊大媽將蕭縣生活垃圾處理廠告上法庭,認為對方擅自設置欄桿,無人值守,致使自己通過該路段時撞上欄桿受傷,應依法賠償其損失。日前,蕭縣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認定,楊大媽應自行擔責60%,蕭縣生活垃圾處理廠擔責40%,賠償楊大媽6.5萬余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1年5月25日19時許,原告楊大媽駕駛電動三輪車途經蕭縣生活垃圾處理廠路段時,撞上被告在該道路上設置的欄桿,楊大媽因此受傷,被送至蕭縣人民醫院救治,后于2021年5月26日零時轉至徐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治療。經鑒定,車禍致楊大媽胸部肋骨骨折為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本案中,原告楊大媽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被告蕭縣生活垃圾處理廠路段時,撞上被告在道路上設置的欄桿,因此受傷。被告在欄桿一側設置了“非本廠車輛禁止入內”的警示標志,且在欄桿一側修建一偏道,行人及電動車能夠經偏道從欄桿旁繞行,楊大媽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盡到安全謹慎注意義務,亦沒有保障駕車行駛安全,自身具有較大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即60%的責任。
被告在道路上設置欄桿,雖然在欄桿一側設有一偏道,但偏道旁沒有設置引導供行人及電動車通行的重要提醒標志,且欄桿處無人值守,存在安全隱患,被告作為道路的管理者以及欄桿的所有權人沒有盡到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管理義務,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40%的責任。
經計算,被告蕭縣生活垃圾處理廠應賠償原告楊大媽各項損失65068.46元,遂判決被告蕭縣生活垃圾處理廠賠償原告楊大媽醫療費等各項損失65068.46元;駁回原告楊大媽的其他訴訟請求。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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